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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撞击中宝马车副驾驶座安全气囊未打开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7-25 13:01:07

  本报讯 在一次高速撞击中,宝马轿车副驾驶座上的乘客当场死亡。如果副驾驶座的安全气囊能正常打开,这场悲剧也许能够避免。

  一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去年3月26日,宁波英可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华晨宝马轿车,价税合计477600元。几天后,车辆在车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浙B7Q563。

  去年11月27日,公司驾驶员郑某驾驶这辆宝马轿车在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上行驶,公司员工应某坐在副驾驶座,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先生坐在后排,前排人员均系着安全带。当车辆沿这条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公里+671米处时,撞到了在慢速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尾部。高速撞击中,坐的后排的颜先生受伤严重,驾驶员郑某因安全气囊及时打开并无大碍,而副驾驶座的安全气囊却未打开,应某在撞击中当场死亡。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检意见书显示,应某“面部塌陷变形伴大面积擦伤,面部有多处创口,其他部位未见致命性损伤”。此后,当地一家价格评估咨询中心受高速交警委托,作出的车损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写道“副气囊没有打开,拆解后发现已坏”。

  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宁靖盐高速公路二大队在今年3月10日也出具了“现场勘查时发现,应某事发时坐在浙B7Q563轿车副驾驶座,副驾驶座安全气囊未打开”的证明。因交警认定,宝马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英可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颜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应某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向他们支付了赔偿金。

  本月17日,伤愈后的颜先生委托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胡栋律师,向江东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他们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虽配备有安全气囊,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明显属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目前已受理了此案。(记者 姜恒)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