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基于以上特点,《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其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等等。
同时,《暂行办法》还从经营范围、治理结构、对外投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的具体要求。
郑宇民向本报记者表示,为避免各地市在具体操作小额贷款业务过程中出现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将对小额贷款公司持“审慎”态度,并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刘华 特约记者 蒋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