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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赤壁》片前广告遭消费者投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7-29 07:56:00

推销广告不公告实在不是有谋略的行为。

  本报讯(实习生苏佳佳 记者张 燕)电影《赤壁》正在甬城各大影院热播,然而其放映前的小广告却受到市民质疑。日前,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不久前在时代影院花70元购买了一张《赤壁》电影票,他准时来到影院想好好欣赏一下大片风采,不料电影院却在电影放映前播放了约5分钟的广告,王先生看电影的心情大打折扣,他认为影院侵犯了自己看片的权益。

  调查

  一场电影前有12个小广告

  为了核实王先生反映的情况,笔者和朋友购买了万达影院21:00场的《赤壁》电影票,笔者发现,从21:00开始大约五分钟的时间里,影院一共播放了12个小广告,主要包括新电影预告片、笔记本电脑、汽车、手机、家电商场等。在播放广告的这段时间里,影院不时有迟到的观众入场,已进场的观众有的吃着零食,有的聊天,在等待着电影正式开场。

  电影结束后,笔者随机采访了电影院里的一些经常看电影的市民。一半左右的被调查者对电影播放之前的广告习以为常,认为只要播放的时间不是很长可以接受。40%的被调查者有条件地接受电影的贴片广告,认为最好将广告时间控制在2到3分钟,广告内容仅限于新片预告,拒绝其他的商业广告。另有10%被调查者希望电影准时开始,不要有任何广告。“我买票是来看电影的,但是看电影之前非要我看广告,这是一种强迫性的行为”,陈小姐说。

  影院

  广告随片而来不是影院个体行为

  电影播放前的小广告有个专有名称,叫贴片广告。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电影贴片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并规定“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同时要求电影院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虽然我市各大影院均在电影开映前播放贴片广告,但笔者走访了万达、时代、影都等影院,均没看到院方对贴片广告事先公告,也没有在电影票上发现有关贴片广告的提示。

  时代影院有关负责人盛小姐表示:“影院播放的影片是直接从片商那里拿过来的,里面的广告也是发行公司随带的,它不是电影院的个体行为。电影院没有权力去选择和删减这些广告。”据介绍,贴片广告几乎在每部电影前都有附随,短则一两分钟,长则十多分钟,对贴片广告造成王先生的困扰,影院已经向他解释和道歉了,王先生也表示接受。

  说法

  贴片广告应事先公告或提前播放

  虽然王先生接受了影院的道歉,但他的投诉也提出了一个很多人都会遇到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目前影院这种未事先告知就播放贴片广告的做法,是否合适?该如何解决?

  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许资平律师认为,观众购买电影票之后与电影院购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贴片广告是电影院单方面强加给观众的广告信息,违背了《合同法》,同时贴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许律师认为,影片如果要播放贴片广告,应事先告知观众。

  工商12315中心主任张惠玲认为,影院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播放贴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她建议各大影院可以用宣传海报、影片电子预告栏或电影票上注明等方式来公告贴片广告的时长。如果不能事先公告,影院应在电影规定放映时间前将贴片广告先播放完,如电影票上注明10:00开始的电影,该电影若有5分钟贴片广告,影院可在9:55开始播放广告,而在10:00正式放映电影。

  相关链接

  杭州判例:判决影院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杭州消费者张先生就因电影《英雄》播放贴片广告而状告影院和电影公司,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影院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播放影片《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该行为并未构成欺诈,也未构成强制交易,故不予支持原告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判决影院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张燕)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