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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队长贪污220万被判无期 200万赃款均被挥霍
稿源: 京华时报  | 2008-07-31 07:32:39

  本报讯(记者王阳)利用职务之便,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王远利偷偷匿下垃圾清运费、道路清扫费等共计220万元。近日,市一中院认定王远利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远利今年52岁,被捕前系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

  法院查明,1997年8月至2005年12月,在先后担任燕山清洁队业务员、队长等职务期间,王远利利用自己负责与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动力事业部等14家单位签订垃圾委托清运协议、道路清扫委托协议以及进行相关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单位给予燕山清洁队的垃圾清运费、道路清扫费等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分别入到物业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的账户中。而后,他采用出具其他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先后将其中的185万元据为己有。其间,燕山清洁队仅仅获得3.19万余元业务款、3万元餐费报销。

  此外,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利用担任燕山清洁队队长的职务便利,王远利还在负责为本单位购买垃圾箱等环卫设备、采购装修材料、修车的过程中,采用多开、虚开发票金额等手段,侵吞燕山市政管委拨款及燕山清洁队公款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经多方做工作,有关部门案发后仅追缴24万余元赃款、赃物,其余近200万元公款均被其挥霍。

  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王远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长期多次侵吞公款,数额巨大,致使公共财产遭受巨额损失,犯罪情节严重,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