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同时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主要包括蚕丝、毛纱线及其机织物、棉纱、棉机织物、化纤长丝、化纤短纤以及其他纺织制成品等。取消出口退税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包括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砷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