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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引发四大焦点话题
稿源: 中国证券报  | 2008-08-01 08: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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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指出,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大型国企的垄断行为不能都豁免。

  新华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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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报道

  8月1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生效实施。行政垄断、经营者集中、外资并购及国企豁免是该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反垄断法》就这四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反垄断法》立法小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指出,反垄断领域相当复杂和专业,我国又处于研究和审理该类案件的起步阶段,相关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正在起草中,因此最终法律体系的完成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国外反垄断审理案例和法规给我国顺利实施该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行政垄断遭遇挑战

  《反垄断法》主要是针对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所谓“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行政垄断易于导致这三种垄断行为产生。如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部分企业和地区依赖行政手段保护,赚取高额利润,形成所谓的“诸侯经济”。在当前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这可能会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从我国实际出发,《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设一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不过,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指出,《反垄断法》还缺乏相应的财政制度安排,从根本上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型行政垄断的动机。如我国现行税制下政府收入高度依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排斥外地企业及其商品、服务,有助于增长本地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税制,提高消费税比重,才可能从根本上削弱地方政府如此作为的动机。不过,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经营者集中标准将出台

  针对经营者集中问题,《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凡这几种情况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何谓申报标准?该法只粗略提到,“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一个竞争者5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一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这几种情况可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指出,针对经营者集中的标准的相关规定目前已经成型,相信将很快出台。

  外资并购依规审查

  对于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李曙光教授指出,何谓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需要出台相应的指导规章。

  此外,黄勇教授认为,《反垄断法》从竞争政策上讲,对任何市场竞争的主体实际上都是平等的。在某些程度上,反而对外资企业是有利的。所以,跨国企业不需要过于担心。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武长海指出,根据商务部日前发布的《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企业垄断。而且,跨国公司在中国加强了市场竞争,直接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其实一直都存在,只是没有集中体现在一部法律中。这是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的一项法律规定。

  针对诸如房地产企业、民航企业的价格联盟行为,未来也将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一旦侵害了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受损者可向相关执法部门提出请求,由执法部门给出行政答复。

  国企豁免矛盾重重

  针对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存在的大型国有企业占据市场绝对垄断地位的问题,《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梅新育认为,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本身就是需要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在国际市场油价暴涨的情况下,我国成品油价格必然出现上升,但由于价格管制导致我们的成品油价格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供应成品油是亏本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对石油行业的控制,那么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安全。

  李曙光则指出,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可样样都豁免。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也对外承诺要避免国内的保护主义。如果中国此时这么做,那其他国家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