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案系我国首例宣判的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项2226万余元。被告人傅尚芳(被告人晏大彬之妻)明知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在办案过程中,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能,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并最终认定洗钱犯罪事实。此案宣判充分表明了国家对洗钱行为进行打击的决心,对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央行反洗钱局方面官员表示,“这是刑法修改后一个新的罪名,值得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对全国有示范效应,对打击、扼制贪污受贿案件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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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大彬因受贿金额巨大而成为“重庆第一贪”;而其妻则因帮助洗钱,同时走上了被告席,成为因亲属贪污受贿被指控“洗钱罪”的全国第一人。
检察机关查明:晏自2001年底担任县交通局局长到2007年底,在巫山长江大桥及该县各公路建设项目中,层层捞钱,63次共接受建筑承包商送钱2226万元———这一金额,相当于当地年财政收入的20%强。
公诉机关发现,付尚芳为掩饰、隐瞒巨额钱财的来源和性质,将其中的943万元用于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购房(共7处房产,其中包括1座联排别墅和1处商铺)、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存入其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