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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申报标准须考虑实际情况
稿源: 中国证券报  | 2008-08-05 08:56:05

  邢佰英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由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未来凡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营业额标准,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规定》提出,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金融领域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实际情况,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可看作是《反垄断法》的配套措施,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补充作用,为所有一般性国内收购和跨国并购提供了前期大框架。不过由于条款的可操作性仍待提高,预计此后政府还将陆续出台更加细化的相关规定。

  申报标准以营业额为基础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但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申报制度,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制定了《规定》。

  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事先申报的门槛,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反映经营者经济力的重要指标。按照国际经验,我国也采用这一标准。

  该负责人指出,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情况的基础上,《规定》规定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宏源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程文卫表示,这几个营业额的数字门槛并不算太苛刻,整体上比以往的相关规定有所宽松。“《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国内并购以及外企对国内企业的并购活动,以更好地落实《反垄断法》。”

  民生证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张全亮认为,此次《规定》更多的是服务于《反垄断法》,对公司并购实务方面的影响并不太大。他介绍说,我国商务部曾于2006年8月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对企业并购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由于该《规定》目前并未废止,因此日后的企业并购还将较大程度地依照该《规定》。

  金融业标准是松是紧存争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还指出,由于区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在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操作上不够可行,所以还是制定了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

  但是,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领域,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为了使申报标准符合这些行业、领域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国际通行做法是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因此,《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明确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程文卫说,对金融业的特殊规定,或许可以理解为政府对目前的投资性收购、财务性收购有意限制。而万联证券的一位专业人士认为,《规定》中提到的是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最好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区分行业制定更详细的标准。“由于金融业的并购产生的资金额较高,日后的细则可能对金融业更宽松些。此外,对于重化工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标准也应该适当提高。”

  张全亮则认为,政府在对于金融业经营者集中方面态度比较谨慎,目前难以预测其细化措施将更严还是更松。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