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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律师团解读《反垄断法》民生问题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8-05 13:38:42

  从8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晚报律师团姚善挺、钱家俊、胡栋等几位律师,就《反垄断法》涉及的部分民生问题进行解读,帮助读者识别垄断行为。

  企业联手涨价行不通了

  现象:早在几年前,国内九大彩电企业就曾结盟深圳,以同行议价形式共同提高彩电零售价格。其后,市场上又出现了空调价格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等“联盟组织”。2007年7月,国内多家知名方便面生产企业宣布集体涨价;同年8月,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在“中国快餐联盟”召集下宣布提价……

  在这些“齐步走”的集体性涨价行为中,一些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甚至“组织协调”的作用。

  律师团解读:企业涨价本无错,但若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涨价,这就属于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了。对于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我国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今,《反垄断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今后,任何行业协会均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比如组织所谓的“价格联盟”。如果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则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有关行业协会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甚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

  强制收取进场费涉嫌违法

  现象:供应商进商场要交进场费,似乎是一种“潜规则”。在零售业中,供应商时常会被大型零售商收取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店庆费等。但如果供应商拒绝交纳,那就别想进商场大门。而随着供应商费用的增加,商品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最后买单的无疑只能是消费者。

  律师团解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零售商以收费为要挟,已违反《反垄断法》。为了推销自己的品牌,不少酒类厂家、经销商不惜重金,直接买断大型酒楼、娱乐场所的独家销售权,被买断销售权的酒店、娱乐场所不再销售别的品牌商品,消费者也就失去了选择权。随着《反垄断法》的施行,这样的做法在以后行不通了,它属于违法行为。

  垄断小区通信业务属违法行为

  现象:今年3月,罗先生搬进了新家,并为新家申请安装了固定电话和网络宽带。可在随后近半年时间里,罗先生家的电话和宽带经常出现各种问题。为此,罗先生想更换通信服务商。然而经过咨询得知,虽然自己所在的小区也属于其他通信服务商的线路覆盖范围,但因为小区开发商已经与某一通信服务商签订了“排他性经营协议”,所以自己根本就没有选择权。

  律师团解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与某个通信运营商达成排他性协议,独家垄断小区的固定电话或宽带业务,属于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构成了侵害。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