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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有了专门定罪标准最高判十年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8-05 13:38:42

  本报讯 近日,海曙法院刑事审判庭接连办理了几起开设赌场的犯罪案件,令人关注的是,涉案人员被判以开设赌场罪。据法官介绍,开设赌场罪是近期出现的一个新罪名,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海曙法院刑庭庭长张丹丹向记者介绍了几起开设赌场的案件,其中一起很具代表性。2007年6月3日至6月7日间,被告人钟某、郑某、方某、屠某以每天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先后接受谢某、沈某(均已被判刑)雇用,在位于海曙区药行街凯洲大酒店1001房间内为谢、沈二人开设的赌场工作。2007年6月7日晚1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赌资14.95万元以及无主筹码面值37.4万元。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上述几名人员已构成私设赌场罪,并对其进行了拘役和处以罚金的判决。

  据张丹丹介绍,开设赌场罪以前只能以赌博罪处理,我国刑法原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2006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原来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

  据法官介绍,目前,“开设赌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另一种则是网络赌博。中文赌博网站主要设在境外,在境内设立分级代理。对公众来讲,应该洁身自好,远离赌博,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会后悔终生。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