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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上网发牢骚 公司认为侵权把他告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8-08 12:49:02

  本报讯 心中郁闷,上网一吐为快,这是人们在现代生活中的一种常用宣泄方式。但是,这种宣泄也必须注意分寸,只宜倾诉,而不可有对象明确的辱骂与诬蔑、诽谤。一名男青年在一家眼镜公司辞职后,在网上发帖称该眼镜公司是“骗子公司”、“垃圾公司”,被眼镜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院。记者昨天从海曙法院获悉,眼镜公司的诉讼已被正式立案。

  据眼镜公司诉称,被告陈某曾在该公司工作,因当时陈某尚未毕业,该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是就业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今年6月,陈某辞职后,以不满公司对他扣发工资、不缴社会保险金为由,向海曙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举报。海曙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知陈某,因他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此公司不用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但陈某仍然在东方热线“生活论坛”上发帖,发布该公司是“骗子公司、垃圾公司”、“拖欠、乱扣职工工资”等言论。该公司知悉陈某的行为后,多次通知陈某停止。但陈某不但拒不理会,还继续发帖。

  眼镜公司认为,陈某在网上发帖诬蔑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声誉。由于该帖发布时间较长,跟帖数量很多,导致影响扩大,给该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负面评价。该公司为维护名誉权,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害,立即删除论坛上已发帖子,并在网站上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启事,消除影响,恢复公司名誉。海曙法院目前已经开始审理此案。

  针对网上言论侵权现象,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的包红斌律师提醒说,虽然公民在网络上有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的,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一旦侵害他人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遭遇网上诬蔑诽谤的受害人来说,则应注意及时搜集证据,可从网上下载保存相关页面,以公证网页的方式保留证据,受害人也可与网站交涉,网站有义务删除带有人身攻击的评论。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