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看到他人将借记卡遗忘在柜员机内时,(广东)佛山人阿辉因为一时的贪念,通过电脑操作拿走了8000元现金,结果几个月后被警察抓获。昨天,记者了解到,近日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将其起诉。
天降横财:用他人遗留借记卡取8000元
阿辉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今年24岁,事发前是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职工。今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刚下班的阿辉到季华路华艺装饰市场内的某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内的柜员机上办理取款业务,却意外发现旁边另一台无人操作的存取款柜员机屏幕上正显示出“可取款”字样。
又惊又喜的阿辉按下了该机的“确认键”,发现真的有钱“吐”出来。原来是有人将卡忘记在该存取款柜员机内,2000元现金便通过柜员机出现在阿辉的眼前。看到天上突然降下的横财,最终贪念还是占了上风,阿辉共分四次在该机上取出人民币共计8000元。
事主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阿辉于6月5日被抓获归案。
起诉罪名: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昨日,记者从相关途径获悉,近日检察机关已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据了解,从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数额超过了5000元,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因一时贪念,阿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专家观点:定罪可能不如“许霆案”重
阿辉的辩护律师徐玉发认为,阿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阿辉本身没有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并且他后来又把钱全额返还给了事主。另外事主又向法庭出示的恳求书,表明鉴于刘某事后态度诚挚,事主原谅了刘某的不当行为,并恳请公诉机关撤销对阿辉的起诉。因此,这其实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应定性为“不当得利”。
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则指出,案件中,事主有明显的过错,阿辉的目的很明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应当构成盗窃罪。
但他同时指出,阿辉与许霆案本身也有着众多的不同,本案的受害者是普通公民,而许霆案中的受害者则是银行。王学堂认为,本案的罪罚应该不如许霆重。(刘艺明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