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汤碧琴)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变,仍按20%计算。
据悉,此次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是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缴费基数调整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804元至6762元确定。新的缴费基数将让城镇个体劳动者得实惠。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原已参保并按2029元的缴费基数缴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从2008年10月起其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为1804元,参保人员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如参保人员不愿按上述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可于9月5日至9月23日到原社保经办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