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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将获法律支持
稿源: 上海证券报  | 2008-08-26 09:56:51

  保险法将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认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措施总体可行,建议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后,尽早颁布实施。修订草案适当拓展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由于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基金发展的需要,又要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后的草案将现行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保险专家郝演苏接受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等,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做了探索。从法律上将此明确下来,为今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办法量化规范管理,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按照审议意见,为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增加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稳健、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此次保险法修改草案还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同时,删除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这从法律上为保险业“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25日还提请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记者 卢晓平 谢晓冬)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