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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心:宁波市施行房屋登记新规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8-26 12:46:37

  本报讯 市房产交易中心昨日公告说,即日起我市将施行新的房屋登记规定。尽管相比于房产证,“房屋登记”这道在发放房产证前进行的工作程序对市民而言还比较陌生,但其在确定房屋归属时的效力,却比房产证还要高。因此,房管部门提请市民对新的房屋登记规定予以高度重视。

  所谓房屋登记,就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在房产发证之前,房屋登记是必行的一项程序。事实上,须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况,几乎包含了市民可能遇到的各种涉及房屋权利的行为。

  据市房产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新的房屋登记规定相比以前,主要有四大涉及面比较广的变化。其一是实行询问制度。所有登记业务,尤其是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品房、拆迁调产、房改房所有权登记等,按照新规定都要接受询问。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必须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同时,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的决定——这意味着,申请人将不可能办出房产证。

  其二是单双方申请的问题。像涉及房产赠与、夫妻因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按照新规,房屋登记需由双方申请;而因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解困房等)、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则可以单方申请。

  其三是申请人身份证明问题。对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以及商品房、拆迁调产、房改房的所有权等登记业务,房屋登记机构要核对并收取相应的身份证明;对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还将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第四,申请人今后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房屋是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申请共同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人之间具有共同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等,否则只能登记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或者不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者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则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者 程旭辉)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