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的额外规定。
此前,建设银行(601939.SH)公布的半年报显示,截至6月底,该行持有美国房利美和房地美公司相关债券的账面价值为32.5亿美元,这一持债数高于工商银行(601398.SH)和招商银行(600036.SH)。而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公布的持有两房债券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1.79和2.55亿美元。
可以说,商业银行持有“两房”等债券的风险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对此,商业银行所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在《规定》中被明确要求进行披露;同时要求披露的还有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细化风险披露
与此同时,《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披露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信用风险状况。《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是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被要求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市场风险状况也被要求披露,包括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比如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此外,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等操作方面以及其他的风险状况也要求披露。
除风险方面,《规定》还要求了其他12项内容须在商业银行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包括: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贷款资产质量情况;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应收利息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营业收入中各项收入的数额、占比;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抵债资产情况;存款结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贷款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
此外,《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八种情形须即时披露
《规定》还提出了八种商业银行应该即时披露信息的情况。
比如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商业银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对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
此外,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也在即时披露范围内。比如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另外三种需要即时披露的情况包括: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