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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意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8-27 13:49:23

  本报讯 日前,我市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出台,就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托(安)养制订了具体的补助标准。其中,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和持证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康复工程。

  “助明”康复工程的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每例2000元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例500元标准确定。

  “助听”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语言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

  “助行”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或配送家庭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按每户(人)不超过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按平均每例5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成人肢体残疾人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000元。

  “助医”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补助,按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住院补助,按个人自负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2000元标准确定。

  另外,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记者 蔡铁锋)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