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单位如果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8-28 14:00:46

  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各类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和政策咨询案件167件。

  案例回放:曹某与我市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5年,工作岗位约定为“现场施工”,工作内容中有借助机械进行登高和起重。曹某还被任命为施工班长。

  最近,曹某带领施工班组来到现场,但是发现施工任务有困难,现场缺少起重设备,而单位里的起重机因为司机休探亲假无法启动。

  见此,曹某马上向单位领导报告情况,请求调派起重设备。单位从一家建筑公司租来了一台起重机,但是曹某发现租来的起重机是常年停用的老设备,许多地方已经出现锈蚀,钢丝绳也有损伤,于是又请求单位另换一台起重机,或者请专业机构对这台起重机进行检查后再确定是否能采用。

  “我们是对社会有承诺的,12个小时之内,市民求助电话的内容要全部兑现。赶快抓紧时间施工吧。”单位负责人说。

  曹某一下子懵了,但为了自己班组成员的生命安全,他最后还是坚持“不检查起重机,我们坚决不用”的态度,任凭电话那头单位负责人怎么催促、怎么保证,也不启用那台租来的起重机。最终,单位只好借用了附近工地正在使用的一台起重机完成了施工任务。

  曹某的施工班组回到单位后,发现个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还有同事暗示他,单位准备以曹某未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由,给予曹某解聘处分。

  专家分析:曹某通过电话向人事仲裁机构反映了此事,人事仲裁机构专家认为:单位要给予曹某解聘处分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本案中,曹某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后,及时向单位反映,其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也规定,“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必要时,职工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职工以此解除聘用合同的,单位还应当根据他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信箱回复:

  鄞州某医院王先生问:我们单位将要去高校招聘高层次人才,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告知和了解哪些事项。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应聘人下列事项,比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和地点、工资报酬、某些岗位可能还有职业危害或者职业病风险提示。另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应事先告知求职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向应聘人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事项,应聘人也应当说明。比如,应聘人的教育背景、职业技能、相关工作履历。与聘用合同无关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用人单位不能要求提供。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