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焦点报道
外企常驻机构无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稿源: 法制晚报  | 2008-08-29 15:03:2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无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本报讯(记者王永生)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则,满足代表机构实际需要。其中包括允许部分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允许代表机构自由选择驻在地址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种提出意见方式(9月25日前)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3.电子邮件:DBJG@chi-nalaw.gov.cn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