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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后发现得了职业病与公司起争执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9-02 13:05:08

  本报讯 去年年底离开一家五金件制造公司的王师傅今年春节过后遇到了忧心事,他在去新工作单位之前接受了一次体检,查出肺部有问题,医生怀疑是尘肺职业病。职业病的鉴定必须得到原单位的配合,当他提出请求时,原单位不承认他原来的工作岗位是“金属抛光”,更不承认他近8年的工作年限。

  “我任劳任怨地工作了8年,没想到公司这样对我!”王师傅抱怨说,他是从2000年3月起在这家五金件制造公司工作的,一直从事“金属抛光”。2007年底,因为公司要搬迁到外地,他才决定离开公司。公司按正规程序与他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发给他经济补偿金11241元。公司得知他要进行职业病鉴定后,只承认他两年半的工作经历而且工种是“组装工”。无奈之下,王师傅前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他在去年12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今年3月才提起仲裁,超过了60天的申诉时效,他的申诉被驳回了。于是,王师傅找到了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来确认自己在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自己的工种为“金属抛光”。镇海法院考虑到这一诉讼并不涉及权利与义务争议,因此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制度,依法立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查明五金件制造公司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而王师傅在去年4月至去年11月间每月工资为1400元左右,而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共为11241元,法院据此推断王师傅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是近8年。至于工种问题,因有两名工友出庭作证,公司相关文书中也有一些证明,法院认定王师傅的工种为“金属抛光”而非“组装工”。

  一审结果无疑为王师傅维权添了信心。不过,五金件制造公司还在上诉中,王师傅要等二审结果。到时候若维持一审判决的话,他就能申请职业病鉴定了。(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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