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红军受贿案,8月26日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红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从2002年至今年初,徐红军在担任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
人民币61万余元。其中,2002年初徐红军为某公司解决排污问题、投入试生产提供帮助,收受其人民币10万元;2003年徐红军为某公司增加排污指标提供帮助,借机收受人民币30万元。鉴于徐红军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曾祥生 仝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