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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少年猝死在婶婶屋里 法院宣判双方均无过错
稿源: 津报网-每日新报  | 2008-09-04 10:40:46

  一名少年在为婶婶翻墙拿钥匙时,猝死在婶婶屋里。鉴定结果证明,少年为胸腺淋巴体质患者,系因剧烈运动猝死。其父母将孩子的叔叔和婶婶告上法庭。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但作为受益方的叔叔和婶婶应给予少年父母相应补偿。

  顾严和顾军是叔伯兄弟,且相邻居住。2007年1月的一天下午,顾军的妻子刘晓兰因忘带家中钥匙,便来到顾严家,叫顾严的儿子小立帮忙跳墙头拿钥匙开门。

  然而,小立跳过墙头来到刘晓兰家堂屋后,便倒在了地上。刘晓兰在门口听见屋内的小立喘粗气,急忙到小立家去喊人。小立的家人闻讯后,跑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救护车赶到后,将小立送往医院抢救,但小立竟然死在了医院。

  小立死得蹊跷,警方介入该案后,对其进行了尸检。鉴定结论为:“小立为胸腺淋巴体质患者,在剧烈运动、外伤等因素的作用下易发生猝死。”小立死后,顾军夫妇给付顾严夫妇丧葬费1万元。

  顾严夫妇认为刘晓兰对小立的死负有责任。将弟弟和弟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刘晓兰赔偿顾严夫妇各项损失6万元,扣除已给付的1万元,还应给付5万元,驳回顾严夫妇要求顾军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顾严夫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顾军夫妇增加赔偿数额,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立的死亡系因其为胸腺淋巴体质患者,出事前当事人双方对此均不知情,故刘晓兰请小立提供帮助的行为和小立提供帮助的行为均无过错。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受益方补偿原则处理。原审法院判决给付的数额是适宜的。“无过错、受益方补偿”无单独的精神补偿费项目,所以顾严夫妇的相关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顾军和刘晓兰系夫妻关系,对外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中院判令刘晓兰赔偿顾严夫妇损失5万元,其夫顾军应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