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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旅行社责任险给宁波游客新添多少保障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9-04 12:35:35

  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发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明显扩大(详见本报9月2日“财经新闻”版),该办法同时规定,游客出险后,可由保险公司来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引起了甬城旅游业界以及旅游爱好者们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宁波市保监局、市旅游局早在去年初便在全市旅行社行业内试行《宁波市旅行社综合保险方案》,内容主要涵盖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的强制投保险种)和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险(推荐险种)。当时定义的旅行社责任险主要责任范围及保额分别为: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国内旅游18万元/人)、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国内旅游2万元/人)、行李损失遗失或损坏(国内旅游赔偿限额分别为5000元/人)等;另外的责任范围还有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游客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相关费用等。

  尽管如此,这些责任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即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然而现实是,出险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理赔程序、赔偿金额,尤其是“无过错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分歧。比如,尽管导游再三提醒,游客还是马虎丢失东西、因天气原因无法按时出团等情形,均不算是“旅行社责任”。

  而此次公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均属“旅行社责任”。新办法同时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

  尽管如此,“在旅行过程中,由于海啸、地震等不可预测的‘天灾人祸’而导致游客伤亡的,旅行社责任险依旧无法发挥其保险保障的作用。”浙仑海外旅行社有关负责人贺一敖称。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提醒,旅行社责任险并不附带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出门旅游时,游客除了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之外,最好投保旅游意外险。

【编辑: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