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各类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和政策咨询192件。
案例回放:
小王是我市某事业单位的工程师,2005年8月从江西调入我市后一直在单位从事检测工作,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可他是家里的独生子,老父亲身体很差,一开始父母都不愿意儿子离家太远。今年3月,父母多次催促小王回老家结婚。小王开始变得心神不定。单位领导了解了他的实际情况后,主动提出,如果小王准备回家照顾老人,单位也会支持,在聘用关系的处理上会照顾小王的利益。
小王经过考虑,认为还是要回去照顾老人。就这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6月30日解除了聘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小王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有一件事,让小王觉得自己好像有点吃亏:听说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是不是领导忘了这事,还是不懂有此规定?可单位对他挺不错的,他也不好意思开口直接要,就来到人事仲裁机构咨询。
人事仲裁机构了解了双方的聘用合同解除过程后,肯定地告知小王,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职工。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告诉小王,事业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解除聘用合同的,仅限于几类特殊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事业单位以职工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实际工作中,仲裁机构也采取过“由单位多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调解方案。
信箱回复:
某科研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问:最近我们发现有个业务骨干情绪不稳定,可能要跳槽,可他了解单位的技术秘密,有没有什么办法不让他走?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进出是正常的人才流动,应当给予支持和维护。对涉密岗位的人员,双方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约定违约金。在得知涉密岗位人员将要流动时,也可提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