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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闻先生购买一层住宅后,竟花40余万元挖出地下室,私自"圈地"上百平方米。
最终物业公司将闻先生起诉。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被告闻先生将所挖掘的地下一层回填,恢复原状。此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回放被告闻先生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朝阳区万科青青家园业主。
2005年,闻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青青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及《业主临时公约》。
2007年9月,闻先生到物业公司申请办理装修手续,并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与《自装保证书》,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青青家园相关装修规定。
原告说法 多次劝告要求恢复原状物业公司称,发现闻先生在装修过程中拆改承重墙并私挖地下室后,于2007年10月19日向被告发送"违约告知函",要求被告暂停施工。
后闻先生向物业公司出示装修更改图纸,表示要将违规施工部分恢复原状。但实际上闻先生一直未停止施工,也未将违规施工部分恢复原状。
2008年3月,物业公司分别向朝阳区城管大队和朝阳区规划委员会书面报告了闻先生违规装修一事,并再次向闻先生发送"告知函",要求其将私自挖掘的地下室恢复原状,但至今未予恢复。
邻居认为,虽然闻先生在自家房屋内挖地下室,但两家是联体别墅,所以,闻先生挖空的地下室必定会影响自己家房屋的安全。
在闻先生私挖地下室过程中,邻居因担心自家房屋安全,隔三差五就到物业公司提意见。从2007年9月动工不久,物业公司就要求闻先生停工,但2008年1月地下室还是完工了。
最终,迫于其他业主压力物业公司将闻先生起诉。
被告辩解 作为房主享有专属权利闻先生称,他在开始挖掘地下室的次日,即向物业口头问过此事,当时物业表示同意。
其次,该房是闻先生所有的房屋,其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房屋的专属权利。闻先生所挖掘的地下室完全在自己房屋占地范围内,且其房屋是二层小楼,楼上没有邻居,挖掘地下室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另外,闻先生称他没有拆改房屋四周的承重墙,只是对自己房屋的室内承重墙进行了二次隔断。
并且他已经请正规机构对房屋进行了检测,整个地下室建筑质量没有问题,不会影响房屋整体安全。
现场勘验 地下室面积达104平方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
现场情况为:地下一层高约3米、宽约8米、长约13米,内分客厅、卧室(两间)、储藏室(两间)。面积为104平方米。
据初步了解,闻先生为挖掘地下室,支付的材料及人力费用共计40万元以上。
法院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及《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中均对装修范围及程度进行了约定,现被告挖掘修建地下一层,已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闻先生将所挖掘的地下一层回填,恢复原状。
记者上午来到闻先生家,没有看到业主。但记者看到,在他家后院里被挖出的约1米深的坑还没有被填平,各种管道还露在外面。
此外,物业一位姓蒋的工作人员上午告诉记者,闻先生已经答应将其地下室回填,近段时间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