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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谈停止征收2费
稿源: 新华网  | 2008-09-04 16:52:09
把9月1日作为停征“两费”的一条“红线”——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谈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费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新华社记者张晓松)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9月1日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助理巡视员张成山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级工商机关将把9月1日作为一条“红线”,从这一天起坚决停征“两费”,绝不允许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两费”。

严禁变相收取“两费” 各地将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

  张成山指出,工商总局已提出明确要求,严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停止征收“两费”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对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两费”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张成山表示,工商总局还要求各省、区、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对停征工作进行督查 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据张成山介绍,工商总局已经决定,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行督查,并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已经从9月1日开始,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组织逐级开展自查、自纠和检查。第二阶段从9月8日开始,为期一周,由工商总局组成16个督查组对各省、区、市进行督查。

  张成山表示,对督查中发现的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等,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对企业、个体户和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将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切实对经营者和群众负责。

超收费用必须退还 未收费用也不再收取

  工商总局此前已作出规定,对超过规定时限已经提前征收的“两费”,要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地协调退库事宜,坚决把多收的款项退还。

  “不仅超收的费用必须退还,应收未收的费用也将不再收取。”张成山表示,“既然已经作出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两费’。这就意味着,从这一天起,无论应收与否,各地一律不再收取有关费用。”

  据张成山介绍,工商总局已明确通知各地,要对“两费”收费结存票据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和收缴,逐级全部上缴,统一核销,从根本上防止有些地方继续收取“两费”。

以停收“两费”为契机 进一步转变职能

  停收“两费”会不会影响工商部门履行职责、发挥职责?张成山表示,停止征收“两费”恰恰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营造了良好条件,工商部门将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机制,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张成山表示,工商总局已经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以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转变职能:一是强化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是服务大局,积极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四是创新市场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完善和创新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制度和方式,努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