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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进购物场所须合同明确
稿源: 新华网  | 2008-09-06 13:13:39

  新华网南宁9月6日电(记者王勉)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安全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的亮点之一是游客进购物场所须在合同中明确。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旅行社将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处理旅游投诉不能超过45天。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编辑:吴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