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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推行可交换债 以股押债控大小非抛售
稿源: 中国新闻网  | 2008-09-06 15:10:27

  中新社北京九月五日电中国证监会五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开征集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此间对记者表示,推行可交换债旨在引导“大小非”及大宗限售股份股东以股票作质押,发行可交换债券,避免其急于抛售或不计成本抛售股票,以缓解股市压力。

  新规规定,可交换债发债人仅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发债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股票按募集公告前二十日均价的七成,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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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发言人说,近期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因经营出现资金困难,加之股市再融资遇阻,不得不抛售所持股票以解燃眉之需,现在这类股东可通过发行可交换债获得资金,无需抛售股票。

  根据新规,债券投资者将在十二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缓解“大小非”等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又可避免股东直接抛售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该发言人表示,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认同换股价格、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有助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长期化和理性化。

  他预计可交换债将吸引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投资,因可交换债投资人将获得按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换股价格交换股票的期权,股价上涨,可分享收益,股价下跌,则可当作债券长期持有直至到期。

  新规要求发债人所持股票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以防范不规范的小型公司股东发债风险。

  这位发言人还透露,截至今年八月底,内地已发行各类债券一千五百二十五亿元。今年股市大幅调整,股权融资困难,各类债券的融资额已达再融资总额的五成左右,缓解了股市的融资压力。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