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周五推出可交换债作为疏导“大小非”减持的措施之一。有投行人士认为意义不大、空间有限,也有分析师认为将提供良好的投资品种。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有资金饥渴症的“大小非”在选择卖出股份外提供了另一条路。
长城证券一位研究员说,大宗交易平台、引入券商中介、可交换债构成疏导“大小非”洪峰的“铁三角”,好比安在桥梁底部的应对上游洪峰的三角柱,一定程度上能削弱洪峰来临时对河床、桥柱的冲击。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提供的数据,8月“大小非”共减持4.8亿股,不到7月的一半。
国泰君安证券债券分析师姜超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可交换债首要意义在于缓解困扰股市的“大小非”问题。“由于信贷紧缩政策,大量企业资金短缺,不少借贷无门的‘大小非’被迫抛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来筹措资金,部分资金短缺的企业可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为抵押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一家券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表示,从操作角度看,短期内可能不会有很多可交换债发行,国有“大非”若要发债可能需事先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小非”所持股份较少,未必会考虑通过这一途径。这位人士表示,虽然“大小非”均需考虑发债成本,但融资成本可能比信贷融资要低一些。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债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这意味着上限是七折,比银行有一定优势。
“出于风险考虑,我们最近很少做,因为股票账户不能转到我们这里,强制平仓风险还是有的,我们只能通过保持追踪的方式来要求平仓。”交通银行信贷部一位人士就股票质押贷款对本报表示。
姜超表示,对于债市而言,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无疑会进一步丰富火热的公司债市场,尤其是含权债券市场。可交换公司债与目前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基本相同,唯一区别在于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对应已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后者是上市公司发行,对应上市公司未发行的新股。因而,可交换公司债不会摊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比可转债更有价值。
姜超建议,看好股市而又不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不妨购买某些股票所对应的可交换公司债,在公司债到期后,如果股市不景气,仍可拿回固定本息回报,如果股市转暖,则可将公司债转换为所对应的股票。
关于转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到,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90%。募集说明书应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原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上周五的新闻说明会上解释说,对于那些只是暂时短缺资金而根本不想放弃股份的“大小非”,完全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和调整原则,这样债券到期完全可以选择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