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故起争执,评理的因被打而纠集他人报复对方。结果,一方被砍成重伤,一方坐了班房。近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3年10月24日下午4时许,杨某、冯某在浒山街道解放西街某网吧附近因故与刘某发生争执。感到吃亏的刘某打电话叫来了郑某(已判刑)。在郑某与杨某等人理论过程中,杨某打了郑某和“小唐”各一记耳光。郑某遂打电话纠集王某(已判刑)等人,与刘某一起持刀将杨某和冯某砍伤。
经法医鉴定,杨某外伤致左、右踝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大于50%,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1处重伤、5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依照法律相关条文之规定,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蒋余辉 王蓓 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