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休闲会所,实为卖淫窝点。2008年7月22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沈某、雷某组织卖淫案和收银员李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沈某、雷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2008年2月28日,我市公安机关经过前期缜密侦查,一举端掉我市从事卖淫活动的某休闲会所,并在会所内当场抓获几对正在卖淫嫖娼人员。经仔细检查当场发现A、B套账单、对讲机、遥控器等物品。经对业主、领班、收银员等人审查后查明,去年以来,该会所业主沈某,为获取更大利益,与前来应聘的“资深”领班雷某商量,将会所“全方位”开放,雷某负责培训服务人员,并对客人实行A、B套卖淫服务,所得收益由会所与卖淫人员分成;会所配备对讲机、遥控器等设备,由业主、领班、收银员分别控制,用于逃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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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