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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身9月10日起需粘贴反光标识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2008-09-08 11:07:25

  宁海新闻网讯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实施。该标准修改单对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车型范围、设置式样及用车实施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

  自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粘贴必须要按照标准修改单和《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使用获得国家“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

  据悉,自2008年10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自11月1日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通讯员 周衍平)

【编辑:吴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