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镇海的王老太把房屋转让给儿子,可儿子不肯多出钱,双方闹起了意见。王老太的女儿知悉后提出,这买卖本身就无效!
75岁的王老太膝下有一对儿女,是她年轻时与丈夫一起收养的。前年1月,丈夫去世,王老太深陷悲痛之中。为避免触景伤情,她在同年8月决定将自己与丈夫共同居住过的房屋转让给儿子。儿子跟她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0万元,购房款在办完纳税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估价为14万元。于是,在房产过户手续办完后,王老太对儿子提出,购房款应变更为14万元。但儿子只同意按约定支付10万元,母子俩起了争执。于是,王老太在今年5月到镇海法院请求诉讼解决。
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王老太的女儿来找法官,要求加入诉讼。王老太的女儿提出,这房屋是父母共同购买的,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父亲死后未进行过遗产分割,房产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她也应该有份;母亲和弟弟未征得她的同意就对房产进行转让,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要求法院确认母亲和弟弟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老太听女儿这么一说,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指出,王老太与儿子之间转让的房产,有一半份额属于王老太丈夫的遗产;这份遗产在分割之前,女儿应该是共同共有人;王老太和儿子明知这一事实,未经女儿同意就擅自转让房产,侵犯了女儿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链接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