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浙江考察经济运行情况时强调,要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解决面临的具体困难,办实事、解难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并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在税收、信贷、贴息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也被纳入到各类扶持中小企业的文件规定中来。那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到底能拿到多少份额?这些扶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阻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目前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
扶持政策纷纷亮剑
自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其政策导向作用不容忽视。正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因而,我国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将政府采购这项扶持措施纳入到有关法律条例中。
有了这两部法律做标杆,各地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纷纷亮剑。
2006年,浙江省率先颁布《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条例不仅要求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而且鼓励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
紧接着,陕西省也出台相应办法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此外,广东、云南等省也纷纷出台各自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均规定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
扶持措施频频受阻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政策实施起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
“目前,我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还没有具体的扶持措施。”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缺乏扶持细则,政府采购机构无法在采购活动中从政策上对中小企业有所倾斜。
不久以前,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限于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将中标成交资格优先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明确或承诺将部分合同分包给中小企业实施的供应商;采购预算较大的单一产品或服务项目,可以拆分成若干个标项进行采购,为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然而,面对这样的规定,浙江省政府采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有着导向性,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仍需要细化才能确保实施。
另外,在记者的采访中,部分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也反映,有些采购人盲目攀比、追求名牌、羡慕洋货,认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差,对其从心理上进行排斥,也给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中小企业处于弱势
扶持措施难以实施,直接导致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很难占有一席之地。
“即使我们有了相关认证证书,产品也达到了标书中所要求的技术指标,但仍然很难中标。”昆山明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成渊告诉记者,作为一家积极谋求发展的中型企业,他们十分重视政府采购这块市场。但是,事与愿违,在他们参加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几率高的还是大型企业,品牌和知名度在这其中占有很重要的因素。“比方说,对于一些大型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我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制作标书和样品,最后也进入了这些协议供货目录,但采购人真正采购我们产品的机会却很少。”他的语气中透露出了一丝无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小型家具企业负责人同样表示,在一些采购项目中,招标单位轻易就把企业的注册资金设定在2000万元-3000万元,资质门槛的抬高使得小型企业根本无缘政府采购市场。“虽然有些项目对企业资质没有特定要求,但是在同等质量下,即使产品价格比大型企业低,我们还是难以中标。”该负责人这样说道。
目前,虽然国家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但在记者的采访中,这些中小企业负责人普遍反映这些政策并没有在实际采购项目中体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因此我们花了近两年的时间来做产品检测,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林成渊告诉记者,虽然该公司的产品已经进入节能清单,但是到头来仍然没有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我们觉得已经没有了积极性。”林成渊坦言。
扶持细则亟待出炉
“怎样在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法律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程序中去,是一个难点问题。”面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尴尬境地,业内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中小企业享有优先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实施细化条文,必定会给扶持措施的落实带来困扰。
目前,部分省市对扶持中小企业做了一些探索,但是对具体支持哪些企业、哪些行业,采用何种方式,即扶持的程度、范围和标准等等无法达成共识。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无法形成统一的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方式和方法,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存在着许多困难,因此在政府采购市场中仍处于明显的劣势。
对此,专家认为,首先,采购人要转变观念,不能让攀比风、名牌风盛行。其次,降低投标准入门槛,让中小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竞争。同时,规范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中小企业及时获取采购信息。再其次,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法规制度。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支持的范围、方式、方法,中小企业应该享受哪些优先权利。同时,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纳入政府采购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可以参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规定一个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强制法定比例或者比例幅度。
另外,部分专家认为,从企业自身来讲,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资金实力不足、企业形象不佳、品牌意识差、产品质量不好等问题,这也成为直接制约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原因。因此,中小型企业要完善自身发展,才能以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变被动为主动,从而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取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