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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六条红线力避基金估值被操纵
稿源: 新华网  | 2008-09-16 10:22:59
  正积极研究完善现有股票停牌制度

  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基金估值的主要责任。《指导意见》发布后,有部分投资者担心把权利放给公司以后,会不会出现公司各自估值、甚至通过操控停牌股票估值价格来影响基金净值的行为?对此种担心,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指导意见》已经通过六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来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他同时透露,证监会正对现有股票停牌制度进行积极研究,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指导意见》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则,即估值技术等方法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应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指导意见》强调了在没有发生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情况下,或者虽然发生影响股价的事件,但对股价的估值调整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很小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使用市场交易价格。

  其次,《指导意见》通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估值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尽可能保证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和合理。例如,《指导意见》要求,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特别是要对运用估计技术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作出规定。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

  第三,《指导意见》明确了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复核责任和审核责任。《指导意见》规定,当基金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时,要及时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要认真核查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指导意见》规范了基金对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当基金管理公司改用估值技术等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时,应进行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中,还应就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等进行披露。

  第五,《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业协会估值工作小组需要对停牌股票估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对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进行披露。

  第六,《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证监会将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对各方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遵守法规规定的,证监会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该负责人介绍,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在组织业界力量对国外常用的股票估值方法进行初步研究的基础上,对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以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其他各种估值模型在估值应用中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旨在供业界对停牌股票估值时参考。

  他表示,基金估值的准确性体现了公司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及自身的专业判断,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这同时也是公司诚信的一种体现,反映公司是否以投资人利益为先。

  该负责人认为,根据目前市场状况,预计大部分公司将采用指数收益法,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的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该方法较多考虑系统性风险,相对客观和透明,便于投资者监督,能较好地避免公司对估值的操纵。

  统计显示,目前市场长期停牌股票有10只左右,其中,有一半是8月份以来停牌的,停牌股票的数量有上升趋势。当停牌时间较长,且上市公司和市场均已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停牌时的收盘价格将不能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由此导致基金净值高估或低估。因此,随着停牌股票的增多,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如何准确估值也成为了业界关注的问题。此时,《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对此问题的规范有现实意义,而且也将有利于更好保护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可以预见,通过进一步完善基金估值业务,防止估值虚高等情况的发生,将有利于更好保护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如果长期停牌股票仍按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将为少数机构提供套利机会,持续损害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同时,《指导意见》的发布还将有利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记者侯捷宁)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