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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9-17 12:33:39

  商服用地重点发展金融、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市国土资源局昨天发布消息,《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并实施。按照该《实施意见》,我市在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土地执法等方面的政策,相比以前均有重大调整。

  土地供应加速,“毛地”出让被禁

  据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拆迁不顺等原因,近年来我市土地供应滞后的现象十分突出,不少农用地在已转成建设用地或土地征收方案已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依然无法迅速供应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显示,2004年至2007年,全市供地率只有49.27%,列在全省第7位。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应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产权处理、经济补偿、建筑物拆迁等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用地或地块公开出让方案的审批,努力提高供地率,使全市和各县(市)区各年度的已批土地供地率在3年内逐年达到50%、80%和90%。

  出于加快土地供应的考虑,《实施意见》还明确,今后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实行“净地”出让,禁止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未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而直接进行“毛地”供应。

  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

  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在土地出让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今后我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用地等,均须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原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为上述土地用途的,则必须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为保证已出让土地的按规划开发,《实施意见》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地块,必须严格执行作为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目前,我市的工业、商业、商品住宅等用地已全面实行了招、拍、挂出让,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出让信息披露程度不够,有的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将受严惩。《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共同配合、严格审核把关,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实施意见》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土地权属证书。同时,有关部门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未经土地利用情况复核验收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超过约定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按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对闲置土地尤其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对于违法、违规用地,在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发改委等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

  四类城市建设用地这样管理

  《实施意见》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分别确定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这四类用地的管理重点。

  交通、能源、水利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在商服用地管理方面,明确宁波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相关区块,要重点发展商业、金融、服务外包、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在城镇住宅用地管理方面,明确将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需求,同时规定城镇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应向多层、高层发展。

  在工业用地管理方面,明确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供应高新技术和优势产业用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鼓励现有工业用地的挖潜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允许房产变更登记。

  地下空间今后可有偿出让

  《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广场、绿地、公园以及地上承载力较低的地下空间,要优先规划、优先开发。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与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设置,也可以单独设置,根据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供应。目前,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基本上是无偿的。

  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

  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宅基地

  《实施意见》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宅基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代征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实施意见》鼓励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宅基地,或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而购买城镇商品住宅的村民,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贴或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标准。

  此外,在农村建设用地挖潜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撤并零星分散的自然村,消除“空心村”;乡镇所在地、城乡接合部旧村改造,将积极推行多层、高层住宅安置;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坚持“建新拆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