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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引人关注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9-18 07:43:11

  本报讯(记者张伟方)“现在住宅小区管理有三难:停车难、住户维修难、物业收费难,如何切实解决这三难,应当在条例的修订中体现出来。”昨天下午,在立法听证会快结束前,坐在旁听席上的南都花园业主代表李荣“顽固”地一直举着手,终于“抢”到了一次发言的机会。

  昨天,市法制办举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民主听证会场面火爆,半天时间,先后有17名各界代表对条例草案的修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我市物业管理起步于1994年8月,至去年年底,全市已有物业管理企业196家,行业从业人员3万余人,已对全市1405个住宅小区(大厦、别墅区)实施了物业管理,中心城区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87%。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6月颁布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强和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今年的地方性法规修订计划。

  昨天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代表,是从近80名报名者中选出的,分别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代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代表,还有开发商、律师和来自高校的代表。除了12名发言代表外,还有10名旁听代表。

  长期以来,小区内的停车问题一直是矛盾的焦点。修订草案规定,人防车位应向全体业主开放,只能出租,单次租期最长1个月,违规最高罚款50万元。与会代表对此纷纷表示赞同,律师代表阮文良建议,为提高车位利用率和公平问题,应当按先到先停、单次计收原则。

  住宅小区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问题是广大居民所关心的。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业主,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自行出租经营用房。昨天,不少与会代表提出,应当明晰产权、物权,小区物业公司不能将公共场所收取的停车费用于发放奖金。市政协委员金慧敏指出,必须建立车辆停放费收取专款专用制度。

  我市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已10多年未做调整,远低于周边省、市,其中的缺口大部分来自公共部位经营性收入补贴。海曙区物业管理办负责人李峥艳提出,如果按照修订草案规定实施,我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要上调到一个新的标准,很可能造成物业收费更难,发生大量物业退管现象。她提议,车辆停放收费、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围绕业主大会召开难、物业公司管理问题、新旧小区法规的适用性、法规的执行力问题等,与会代表纷纷谈了自己的看法,多数人还准备了书面材料供有关部门参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