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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游装备牟利20余万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9-18 08:10:46

  象山5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检察机关认为,虚拟装备应当属于玩家私人财产

  象山5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检察机关认为,虚拟装备应当属于玩家私人财产

  本报讯(记者 诸新民 通讯员 汪佳娜)侵犯他人虚拟财产,会不会受到法律惩罚?日前,象山县5名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的犯罪嫌疑人,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近年来类似的网络盗窃愈演愈烈,而国家缺乏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相关司法解释,因此该案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今年3月初,蔡某通过MSN认识了一个名为“老虎”的网友,对方声称能够通过网络木马程序,盗窃某网络游戏的账号和密码。于是,蔡某以每2元购买一个游戏账号和密码,并从“老虎”处获取了木马程序。

  随后,蔡某纠集吴某、周某、张某、周某,在广州、象山等地,利用盗来的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进入该网络游戏,疯狂盗窃游戏角色的虚拟装备,再在5173网站上出售。

  至8月6日案发,蔡某等5人通过盗窃游戏虚拟装备,非法获利20余万元。

  9月11日,蔡某等5人因涉嫌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被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游戏玩家为了获得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游戏时间,而且必须继续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因此它具有价值。

  同时,这些虚拟财产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玩家自由处分,因此它又具有流通性。故虚拟装备应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与有形财产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名词解释

  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实行虚拟的经济模式,要想在其中担当角色,不但必须购买相应游戏的点数卡,还得拥有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既可通过游戏赢取,也可通过现实的电话、银行卡充值、转账或者现金汇款及购买相应的游戏卡充值获得。现实货币在网络上一经充值后,一般不能套现,但具有财产价值,是虚拟的财物。

  新闻延伸

  网络盗窃愈演愈烈

  记者在网上搜索“网络盗窃”,发现相关的话题有数十万条,全国各地都发生类似案例,而且种种信息显示,由于目前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网络盗窃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腾讯公司首席行政官陈一丹曾向媒体透露,受商业利益驱动,目前腾讯QQ号码的盗窃已相当严重。高峰时期每天约有几万人次填写申诉资料,反映QQ密码被盗,一些网络盗窃分子甚至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而因为相关法律不健全,他们在打击盗窃QQ号码等互联网犯罪时,面临很多难题和困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针对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

  虚拟财产不可侵犯

  据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傅凌志律师介绍,网络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网络虚拟财产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盗窃案。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公民的私人财产认定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应该按盗窃罪量刑定罪。

  尽管目前业界对此类案件处理观点不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盗窃罪处理有关虚拟财产失窃案已成为主流和趋势。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