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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时被工友打伤,算不算工伤?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9-19 08:09:50

  外来工马小华维权两年半,终于讨回说法本报记者 杨绪忠 实习生 陈燕燕

  一名建筑公司钢筋班班长,因为发放工资问题在工地上和工友发生纠纷,被打成六级伤残,这算不算工伤呢?陕西人马小华经历数场官司,最终得以维权。上月中旬,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马小华所属的公司赔偿马小华22万余元。

  惨祸,在工地上发生

  9月12日,在余姚市“云河绿洲”建筑工地的一处简陋工棚内,41岁的马小华神情呆滞、行走不便,说话的声音十分微弱,他的头部右侧有一处明显的凹陷。其妻吴玉红告诉记者,这都是受伤后留下的后遗症,凹陷部位的头骨因破损而被取出,目前只有等待第二次动手术进行修补。

  回忆起2006年1月10日的那场灾祸,马小华仍然心有余悸。据他讲述,他是建筑公司工地的钢筋班班长,全班的工人由他代为招聘,也由他负责业绩考核。当天上午10时左右,他正在捆扎钢筋时,手下的一个工友朱某找到他,要求提前支取工资。马小华解释发放工资是公司的事,自己只负责考核。不料朱某一下子暴怒起来,随手拿起一根碗口粗的钢管,掀开马小华的安全帽,猛击下去。马小华一下子被打倒在地,血流如注,昏迷过去。

  经医院抢救,马小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造成了右侧额凹陷性骨折、外伤性气颅、左侧面瘫等严重后果。

  吴玉红告诉记者,丈夫最严重的后遗症就是脾气变得暴躁易怒,还留下了癫痫的毛病,特别是换季时节,一个月要发作五六次,有时连大小便都失禁。说着说着,这名年过四十的妇女哭出声来。

  凶手被擒,索赔却历经波折

  案发后,行凶者朱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马小华在妻子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要求朱某赔偿11万余元,法院虽然支持了马小华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朱某无执行能力,判决被终止执行。

  随后,马小华想到了通过工伤认定向所属公司索赔的途径。但“云河绿洲”的施工方浙江新东阳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这起事件不属于工伤,没有给马小华任何经济补偿。2006年7月,马小华通过妻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两次认定,均认为马小华与公司在业务上有承包关系,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而不能认定其为工伤。马小华不服,在余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余姚市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报告,重新进行认定。2007年3月,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原来的工伤认定书,并要求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当年7月,马小华最终被确认为工伤。

  经过余姚和宁波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马小华的伤残等级鉴定最终被认定为六级。这样,马小华的工伤索赔就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依据。今年4月,余姚市人民法院针对马小华的工伤赔偿诉讼,判决其雇主浙江新东阳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小华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对此,新东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尽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公司至今仍然没有支付赔偿款。马小华的妻子吴玉红告诉记者,他们上初二的儿子因为这个变故,中途辍学,从老家过来照顾爸爸。她现在在余姚一家灯饰厂工作,靠每个月1000元的工资维持一家三口的生计。她告诉记者,“我们所住的工棚因为项目完工快要拆除了,到时我们就居无定所了,但愿我们能及时拿到这笔赔偿款!”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