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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佣金的行业惯例对股民不利?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9-20 09:40:31

  本报讯(记者胡珊周静通讯员陈春光谢红丹)江东罗先生起诉证券公司“多收佣金”的官司最终败诉。昨天,拿到判决书的罗先生认为:“目前口头约定佣金的行业惯例对股民不利。”

  2005年,罗先生以妻子的名义,在江东一家证券公司开户炒股。开户时,证券公司服务人员告诉他,佣金按柜台交易3%。、电话委托交易2.4%。、网上委托交易1.75%。收取。他选择了网上委托交易。去年8月,罗先生发现,有144笔权证交易,证券公司都按3%。收取佣金,共计2.8万余元。“这跟当初的口头约定不符。”由于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今年4月,罗先生以妻子的名义向江东法院递交诉状。

  5月16日,江东法院开庭审理。证券公司表示,双方在开户时,并没有明确约定任何交易佣金收费标准。去年7月4日前,该公司权证交易统一按3%。收取,不管是柜台交易,还是网上委托交易。法院认为,罗先生不能提供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的证据,无法证明他被多收了佣金。证券公司3%。的收费标准没有超过国家规定。

  9月16日,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罗先生认为,“现在宁波证券公司的通行做法都是口头约定佣金。由于佣金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浮动,一旦发生纠纷,钱已经被扣,说又说不清楚,肯定对股民不利。”

  “投资者可以跟券商协商佣金,券商根据投资者的交易量也会划出不同的佣金标准。”一家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没有统一的格式化条款,同时监管部门也没有这个要求,所以目前业内基本没有以合同约定佣金的做法。”对此,有关人士提醒投资者,可以在开户时跟券商明确协商佣金的收取标准,如果可能,可以要求签订一个书面约定。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