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伟 通讯员 王人扬 实习生 励静芝)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为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我市日前出台并施行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根据该办法,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城镇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收入必须经过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的收入和财产。
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包括:工资、薪金、公积金、奖金,企业股份、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及分红,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相关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生活补贴金;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储蓄利息和股票、基金及有价证券分红所得;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收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收入;以劳动收入自缴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各类政策性医疗补助费;社会捐助且与住房无关的专项救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金和医疗救助金。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存款、股票、基金本金和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房产(包括厂房、店面房)、汽车等财产;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较高价值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不符合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申请条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如实向审核管理机关提供或者申报家庭收入的;家庭收入调查需申请人授权而申请人拒不授权调查的;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