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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 房东抵押产权贷款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9-24 08:05:21

  象山的孙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买来居住了10多年的房子,却突然被告知该房产已抵押给了银行,因抵押贷款未按期归还,目前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房屋将公开拍卖。

  两个月前,当孙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愤然将原房东林某及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史某告上法院。日前,象山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受朋友委托卖房屋

  孙某说,这套房子是1996年3月经人介绍向林某的朋友史某购买的,并一次性将6万余元房款交给了史某。史某也将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钥匙交给他。之后,孙某全家便搬迁入住至今。

  1998年,因过户登记需要,史某以林某代理人的名义与孙某签订了房屋契约,但由于林某一直在外经商,过户登记事项一直没有办理。

  据史某介绍,他和林某早年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关系非常好。后来,林某去成都办厂。1996年,史某因儿子建房缺钱向林某借款。林某便委托他将房子卖掉,房款可借给他使用。期间,林某将房屋的钥匙、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一枚印章交给史某,让其办理具体卖房事宜。同年3月,史某经人介绍将林某的房子卖给了孙某,所得房款除2万元作为借款留下后,其余4万元全部交给了林某。

  产权抵押给了银行

  今年6月,象山法院因执行一起房产抵押案,来到孙某居住的房屋查看,并告知该房屋已被房东林某向当地银行抵押贷款,因未按期还贷,法院将对房产公开拍卖。

  得知这一消息,孙某立即找到房屋出售人史某,史某听后也大吃一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孙某把林某和史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林某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并要求史某为其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法院审理得知,原来,林某因经营资金短缺,于2006年将其已卖给孙某的房子通过房产权证书挂失,领取了新证,之后以该房产证在当地一家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出乎孙某和史某的意料,法庭上林某矢口否认曾经委托史某卖房子。林某称,他只是将房子交付给史某管理,房子被卖掉他完全不知道,双方委托关系不成立,要求法院确认史某以他的名义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孙某的诉请。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后得知,两名被告关系非同一般,其信任度非常人所能及,在这种信任度下,双方完全存在口头委托的可能性。鉴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史某不可能将林某委托其保管的房屋擅自出卖,这种非法的事情也不可能掩盖过去。林某虽然外出经商多年,但每年回家与史某都有来往,而在这10多年间,林某却从来没有看过自己的房子。最近几年,林某主要生活在象山,房子完全可以由自己居住或出租,没有必要再托史某保管。此外,法院审理时还得知,林某在解释申请补办新房产证和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对于卖房一事,林某应该是知道的,而且是经过其许可的。鉴于双方的亲密关系,原告孙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史某具有代理权,被告史某的行为后果应该由林某承担。原告孙某与被告史某并不是亲朋好友关系,也无其他经济利害关系,因此不存在共同损害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法院因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林某应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史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可能涉嫌金融欺诈

  “如果林某同意上述判决,则意味着其挂失房产证再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行为,可能涉嫌金融欺诈。”昨天,记者从象山法院得知,被告林某明确表示要继续上诉。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因房产过户不及时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时有发生。因此提醒市民,买卖房屋时务必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惹来不必要的损害。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