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晚,本报“热点星期三”市民热线进行了第二十二次咨询服务,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刘慧杰律师和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胡栋律师走进本报热线室,围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带来哪些变化?”这一话题与读者交流。
每次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非常高,昨天也不例外,本报热线电话此起彼伏,两位律师拿着听筒度过了紧张的两个小时。
解答实录
经济补偿得算上奖金、津贴
孙先生(158××××3637):前几天我被公司辞退了,公司答应发给我半年的经济补偿,但在计算工资时,只算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少了平时的奖金和生活补助,奖金和生活补助能不能计算到经济补偿金中?
律师解答:工资构成到底该指哪些?以前没有定论。这次《条例》给予了明确: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再是企业随便开
沈先生(137××××4546):我刚大学毕业,现在一家企业工作,单位领导说,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每月工资1200元,而我身边比我早一年大学毕业的同事月薪有2500元。我们俩的工作性质差不多,工资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试用期就该定得这么低吗?
律师解答:以往这个问题是有些模糊,这次《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有约定法定情形之外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李先生(159××××7235):我最近应聘一家企业,对方劳动合同中有一个条款我看了挺不舒服的,上面写道“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时,有权终止本协议”,这个条款有效吗?我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条款是无效的,根本不用理睬它。
严重违纪被开除的要支付违约金
童先生(136××××2536):我是一家服装厂的负责人,2005年,厂里安排了一位大师傅到国外培训,当时约定,培训结束后,他要在厂里服务10年。大师傅回国后,开始两年干得不错,但从今年年初开始,嫌工资长得不够快,老是向我们抱怨。但他并未主动提出辞职,可工作一直吊儿郎当,不好好干,希望厂里主动辞退他。我们一方面舍不得放他走,同时也担心主动辞退他要支付违约金。现在左右为难,不知怎么办?
律师解答:可以用合理的规章制度约束他,可以告诉他,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厂里可以开除他。而且这次《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如果是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开除的,他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这在此前的劳动合同法上并未明确规定。
劳动者不签合同可能丢“饭碗”
汪先生(130××××7751):我开了一个小饭店,由于员工流动性比较强,他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挺担心的,这些员工万一不干了,告我不和他们签合同,我岂不是要支付他们两倍的工资了吗?这可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这种现象虽然不多见,但确实存在。对此,《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就是说,如果发现务工人员不愿签劳动合同的,赶紧请他走,否则时间一拖长,会带来很多麻烦。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有误解
朱先生(87××××11):我1995年大学毕业后进了家外贸公司,此后一直呆在那。今年年初《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就和单位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公司领导说,我还不符合条件,理由是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是从今年1月1日算起。我觉得不对,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公司的说法到底对不对呢?
律师解答:公司的说法当然不对。计算“连续10年”时,很多人都误以为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即2008年1月1日。《条例》这次明确了,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得算上工作年限。(记者 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