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郭治年)俗称“红头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管理的基础,如何对它们进行严格有效的规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一个重要内容。记者从前天召开的2008年度全国副省级城市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最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建立对“红头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制度,有效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了“红头文件”的合法性。
早在1994年,我市就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了明确规定。1997年,我市有关方面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
2000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后,我市实行“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其中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未按规定报备案的不能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对报备案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合法和适当的,每季度一次在《宁波日报》上公布文件目录。对经审查认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通知发文单位暂停执行,发文单位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据统计,2003年至去年的五年时间里,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1075个“红头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其中75个“红头文件”因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未能通过审查,被退回要求进行修改。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未通过审查的“红头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其中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有的缺乏法律依据,越权设置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或不适当设置了市场准入资格,造成行政壁垒、市场分割、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不符合WTO原则,擅自设置奖励政策的;有的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扩大了当事人的义务;还有的是因为文件格式和文字使用不适当,易造成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