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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火连烧3家 2户邻居索赔37万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9-25 07:42:25

  7个月前,一把原因不明的大火烧掉了镇海沈先生一套房子,让他损失惨重。然而让他烦心的事还没完,最近他又被邻居告上法院,理由是他们受火灾殃及,损失37万元,而火是从沈家先烧起来的。前天下午,该案在镇海法院开庭审理。

  ■火灾引发官司

  起火房屋明确

  火灾发生在镇海骆驼街道贵驷西街,这里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木结构。沈先生并不住在这里,他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租给了2个重庆人。

  2月28日上午10点多,不知道是谁先发现的,屋顶在冒烟。很快火势就起来了,20分钟左右,包括沈先生在内的3户相邻人家房子都被卷进了火海。等到消防赶来把火扑灭,3户人家损失惨重。

  事后,消防大队出具了一份火灾原因认定,“起火部位在贵驷西街8号二楼最西侧房间的靠近西侧中间部位”,也就是沈先生房子二楼的楼板上,但是“火灾原因不明”。

  受害邻居起诉

  沈先生房子的东面相邻的是副食品店顾老板家,顾老板家东面相邻的是海运集团退休职工洪先生一家。3家都是火灾受害者。

  顾老板认为,从起火部位分析,火灾极可能是沈家电线短路引起的。

  顾老板和洪先生一家自行核算了损失,两家房屋重建、重修和财物损失共计37万元。8月11日,顾老板和洪先生一家分别将沈先生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和7万元。

  面对两家邻居的起诉,沈先生觉得很冤枉,“我没有把房子租给别人开棋牌室,有租房合同为证,而且去年国庆,我才叫电工师傅重新换过新电线。不能因为起火部位在我的房子里,就把责任推给我。”

  ■三方法庭激辩

  被告:火灾原因不明无过错

  前天下午,两个案子被安排在同一个法庭审理,顾家起诉的案子在先,洪家的案子在后。顾老板的代理律师认为,这场火灾引起的赔偿法律关系,和楼房的悬挂物掉下来砸伤人的法律关系非常相似,后者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如果房主不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第三方故意或是自然因素造成,他就应该承担责任。在这场火灾中,沈先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推定他有错,赔偿受害邻居的损失。洪家的说法与顾家的意见类似。

  沈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火灾赔偿法律关系不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作为房东,沈先生让电工检查过线路,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现在消防出具的证明是火灾原因不明,这并不能说明沈先生有过错。而且关于损失的数额,原告两家也没有拿出什么证据来。

  因为双方的争议比较大,前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防火墙修建费也要赔

  记者发现,类似的案例外地也有,而且多发于木结构房屋户主之间。木结构房子易着火,一烧就是一片,而且户主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火灾风险。因为年代久远的木结构房屋,要么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要么保费过高,户主不愿接受。

  庭审中,原告之一的洪先生提出了一项很有意思的索赔,他说当初为了保护老屋的强度,以及贵驷老街的风光和整洁,他花6000元在房屋的东面新修了一道厚墙,厚墙的隔弄便是堆满了塑料制品的塑料厂和沿街通排的木结构房屋。在这场火灾中,这道厚墙成了阻挡火势向东蔓延的“防火墙”,使得塑料厂和东边的木屋全部幸免于难。沈先生从这堵墙获益,所以也应当赔偿他们修墙的费用。

  沈先生要不要赔这笔费用,最终有待法院裁决,但修防火墙却不失为木质结构房屋防火的一个好方法。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