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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 新增门诊医疗待遇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9-27 09:24:33

  

  本报讯(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吴小玲)昨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再只享有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医疗待遇,新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此外,年度缴费标准提高。

  医保年度作调整

  自2009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为与2007居民医保年度相衔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过渡期的缴费标准按8个月核定,但待遇享受额度标准仍按全年度执行。

  2008年10月6日至12月20日为过渡期缴费期间,过渡期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全年度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

  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

  6周岁以下婴幼儿: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50元;

  学生和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过渡期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60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340元;

  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460元,其中个人缴纳360元,财政补助100元;

  6周岁以下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170元;

  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00元。

  原已在街道办理参保手续的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统一在2008年9月转为由学校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待遇享受期为2009年1月1日至8月31日,筹资标准为65元,其中学生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35元,享受的医疗待遇与已参保的其他学生一致。

  4类人员可免缴

  市区非农户籍参保对象中,以下4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补助,其身份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为准: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3.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设门诊医疗待遇

  在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1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在三级医院(如第一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在其他医院(如第六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