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区县(市)  >  余姚
安徽老汉:我在宁波遇到好法官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9-27 08:56:27

  本报讯(记者 诸新民 通讯员 祝文权)昨天,余姚市法院收到一块牌匾,上面刻着“执法如山,为民服务”8个大字。送匾的是安徽黄山市的方老汉,他的经历,给这8个字做了最好的诠释。

  儿子遇害赔偿没着落

  2006年12月19日,方老汉在余姚打工的儿子小方,在下班途中碰到几个老乡,就跟着老乡进入当地一家宾馆的客房聊天。晚上8点左右,房间里突然闯入几名持刀的陌生男子,毫无戒备的小方当即被乱刀刺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发后,几名凶手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相应的刑罚。可让方老汉揪心的是,儿子遇害后家里失去了顶梁柱,没了经济来源,而他本人已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家中还有一个嗷嗷待哺的孙女需要抚养。

  方老汉向凶手提起了民事赔偿,可结果让他失望。

  “凶手被收监,暂时失去了履行能力,等他们服刑完毕,那也等不及啊!”于是,他起诉案发时儿子所住的宾馆,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宾馆承担14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该宾馆由于经营不善,案发后不久便关门歇业,并转让给了他人,宾馆老板不知去向。

  除了案发时拿到的4万元,剩下的赔偿金一直无法落实,方老汉几乎陷入了绝望。

  老汉拿到了赔偿款

  看着方老汉一家遭遇的不幸,承办法官心急如焚。怎样才能帮助方老汉拿到赔偿款呢?这让承办此案的执行员叶恩杰陷入了沉思。

  “凶手在服刑,家里条件也一般,肯定没有能力马上支付赔偿款,这条路行不通。原来的宾馆已经转让,老板也不容易找到,看来只有将宾馆现在的受让方列为被执行人,方老汉的被执行款才有希望,可变更被执行人需要足够的证据和材料!”尽管希望渺茫,叶恩杰还是决定试一试。

  叶恩杰和同事开始着手相关的调查取证,将当地街道、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跑了个遍,最后在工商局档案室找到了该宾馆的转让协议,让他们眼前一亮。

  在该转让协议中,受让方和转让方有明确的约定:“受让方对宾馆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变更被执行人的重要证据。

  此时,方老汉已回安徽老家,如果由当事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时间要耽搁很久。为了尽快帮助方老汉拿到被执行款,法院研究后决定依照职权主动变更被执行人,并根据变更裁定,向宾馆受让方发出履行令和财产申报令,要求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

  在叶恩杰的不懈努力下,宾馆受让方和方老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还款日期。日前,方老汉拿到了第一笔3万元的赔偿款,宾馆方保证其余9万元赔偿款将按期支付。

  新闻链接

  何时可变更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将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是在原被执行人(债务人)法律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的继受人作为新的被执行人,承担原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它只是改变被执行人,而不是增加或消灭执行义务内容。

  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结束之前,尚未执行或已经执结的执行案件不发生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原因,必须是执行依据中的直接被执行人实际已不存在,如被执行人死亡或其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则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