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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拆阳光棚 楼上楼下的邻居却走上法庭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9-27 08:56:27

  本报讯(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高志刚)对于鄞州某高档小区业主王先生(应当事人要求化去姓氏)而言,前天第一次和楼上邻居正式打招呼的场面多少有些尴尬。因为在小区公用部位搭建阳光棚,他被邻居告上法庭。

  邻居在法庭上相见

  王先生买的是一幢小高层的房子。今年1月办理装修手续后,他花1万多元在一楼公用平台上搭了一间阳光棚。但还没住进新房,就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告他的是楼上邻居曹女士,起诉书里说王先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同时影响到了小区物业的正常管理秩序”,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拆除违章搭建,恢复原状。

  前天,案子在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为曹女士代理的是小区物业公司的陈经理。

  “我们多次劝过王先生,希望他自行拆除阳光棚,但没什么效果。后来曹女士向我们反映,阳光棚影响了楼上住户,希望我们管一管。可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强拆,我只好建议她,要么和王先生协商,要么向法院起诉。曹女士起诉后,我个人出面为她做了代理。”陈经理说。

  庭上,双方都不愿伤和气,很快达成协议:王先生在10月5日之前,自行拆除阳光棚。但王先生对于物业公司参与这件事,感到很不痛快,“我们本来协商就可以解决,现在弄得双方第一次正式打招呼,竟然是在法庭上。”

  物业想管但管不了

  庭后,陈经理告诉记者,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也不是他们愿意看到的。小区里像王先生这样搭建了阳光棚的还有2户,其中1户在被诉后已答应拆除,“如果不是有业主愿意出面打官司,想说服他们自行拆除,简直比登天还难。”

  这是目前小区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物业公司的管理缺乏强制力,即便业主的行为不对,物业也只能劝说,不能“动粗”,更无法上法院打官司。因为物业公司不是小区的业主,不能对全体业主的财产主张权利,在很多问题上,它连上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都没有。

  “师出无名”的现状让物业管理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不管就是不作为,管又管不了,因为没有处置权。

  一名业内人士称,目前很多物业公司对待违章搭建的问题,都采取“紧迫盯人”法,从业主准备装修材料时就开始重视,一旦发现立刻进行劝阻,劝阻不了再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这虽然有一定效果,但比较被动,如果行政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处理,其他业主很可能纷纷效仿。

  可以通过合同解决

  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这个问题在司法界也备受关注,大家的意见并不统一,各地法院裁判的尺度也有所不同。

  他个人认为,不止违章搭建,包括高空抛物、养宠物、噪音等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赋予物业公司的起诉资格。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是管理公约中,物业公司和业主可以协商,把这些内容作为条款写进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只要业主在合同上签了字或是将管理公约进行了公示,一旦业主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物业公司就可以按合同,提出违约之诉,要求业主排除妨害。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