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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不可以抵冲加班工资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9-29 13:12:17

  本报讯昨天,晚报律师团的姚善挺、钱家俊、胡栋等多位律师们就近几日接待咨询中发现的问题,对务工人员如何足额获得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做出提示。

  今年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休假日,按劳动法规定,对这几天加班的员工,企业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长假的其余4天是休息日,对这几天加班的员工,企业安排他们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要明确,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针对接待咨询中发现的有些单位“一刀切”的支付标准,律师团认为,由于员工工资有高低,因此还是要因人而异的。此外,他们表示,有的企业用过节费抵冲加班工资,但其实这两者是两码事。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还有些家政服务人员和保姆反映能不能长假期间向客户要加班费,律师团认为,这些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和客户之间产生的是雇佣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是否要给加班费由双方约定。(记者姜恒)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