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汤碧琴)“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记者近日从市总工会获悉,中华全国总工会新近出台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对工会主席候选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意味着曾经在非公企业中屡见不鲜的由企业经营者以及人事经理等任工会主席的现象将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
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越来越重,其中工会主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协调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双方的主体应该独立对等,当事人代表的身份应该明晰。而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等履行的是行政负责人或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造成工会主席的身份错位、角色模糊,很难代表职工的利益。《办法》作出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使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更加具有合法性、群众性、基础性。
为产生真正合格的企业工会主席,《办法》还从四个层面对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把关。一是组织领导上把关。规定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二是工作程序上控制。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三是民主选举上保证。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四是群众评议上落实。明确对于不作为的工会主席,会员可以依法通过组织程序进行罢免。